北市0五-0一-二0二二 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臺北市政府(96)府授人一字第0九六三0六三四五00號函 訂頒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 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條、 5條 及第 8條規定,設立「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擬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本府教育局所屬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教育之 實施發展。 (三)督導考核本府教育局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本府教育局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 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本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教育相關人員及本府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本市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推動本府教育局所屬學校、社教機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及家庭暴力之防治教育 。 (九)其他有關於本市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23人,主任委員1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2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及教育 局局長兼任,另委員20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請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首長。 (二)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學生家長會及教師會代表。 (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 本委員會之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2分之1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 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3分之1以上,且府外委員之遴聘,任 一單一性別以不低於府外委員全數4分之1為原則。 本會委員任期 2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職務異動或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其任 期至該屆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 1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本會置 副執行秘書 1人,由本府教育局主辦業務科科長兼任,幹事4至6人,分別由本府教育局 各業務主管科股長兼任,約聘人員1人,負責幕僚聯繫及處理有關業務。 五、本會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並由本府教育局籌組之。 六、本會每3個月應定期召開1次委員會,委員3分之1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 1人 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1人代理之。各工作小組得視業務需 要召開會議。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府社會局、衛生局、警察局、文化局、新聞處暨教育局各業務主管科及所屬學校、社 教機構應編列推展性別平等教育年度預算,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主辦業務科編列 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