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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23 日 修正) |
第
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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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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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
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
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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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人員為適用對象。 |
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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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及所屬國家文官
培訓所 (以下簡稱培訓所) 辦理,或委託各機關 (構) 學校辦理。 |
第
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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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專班訓練:開辦本訓練課程專班。
二、隨班訓練:於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本訓練課程。
三、專題講演及座談: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本訓練相關講演及座談。
四、數位學習:於保訓會指定之網站或媒體學習本訓練相關課程。 |
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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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及培訓所應規劃數位學習,並將訓練課程及師資建立資料庫上網,
以供各機關 (構) 學校與人員諮詢及學習。 |
第
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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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訓練課程內容及名稱,由保訓會定之。 |
第
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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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訓練講座,應具備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之素養,授課時並不得違反行政中
立精神。 |
第
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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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 (構) 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加本訓練者
,由各機關 (構) 學校列入年終考績 (成) 之參考。 |
第
1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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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 (構) 學校辦理本項訓練時,得視實際需要,就本辦法第五條實施
方式選擇實施。 |
第
1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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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 (構) 學校辦理本訓練情形,列入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辦理。 |
第
1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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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 (構) 學校前一年執行本訓練情形,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報由中
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或縣 (市) 政府、縣 (市) 議
會彙整後提送保訓會。 |
第
1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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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及培訓所辦理本訓練所需經費,由會所編列預算支應之。 |
第
1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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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員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
三、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首長。
四、各機關 (構) 學校約聘 (雇) 人員及工友。 |
第
1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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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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