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保護令之聲請-
聲請保護令會保障哪些權益?
保護令內容共有12種情形:
1、限制令:禁止加害人對您或其他家人施暴。
2、禁止接觸令:禁止加害人打電話、寫信給您或其他騷擾您的行為。
3、遷出令:命令加害人搬出您或您們的住所。
4、遠離令:命令加害人不可以在您的住處、學校、上班地點或其他您經常出入的地方逗留守候。
5、暫時使用權:命令加害人交出汽車、機車或其他有關您生活上、工作上、教育上的必需用品。
6、暫時監護令:命令加害人交付子女給您,使您暫時擁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7、暫時探視令:規定加害人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或禁止加害人探視。
8、給付令: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租金、扶養費用。
9、給付令: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醫療、輔導、庇護場所或其他財物損害的費用。
10、 防治令:命令加害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
11、 給付令: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律師費用。
12、 其他保護令:命令其他可以保護您及您家人的必要措施。
民事保護令分為那幾種類型?有何不同?
保護令類型分類及說明如下:
區別 |
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
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
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
聲請人 |
1、檢察官
2、警察機關
3、主管機關 |
1、檢察官
2、警察機關
3、主管機關
4、當事人 |
1、檢察官
2、警察機關
3、主管機關
4、當事人 |
聲請時間 |
全日 |
上班時間 |
上班時間 |
聲請格式 |
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
書面 |
書面 |
承辦法官 |
值日法官 |
家事法庭法官 |
家事法庭法官 |
是否開庭 |
不開庭 |
視個案情節及不同法官審理時間而定:
1、證據及資料齊全,不開庭即可核發,數日內即可收到
2、如需命補正或開庭調查,則較費時日 |
審理程序不公開 |
核發要件 |
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事實,有正當理由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 |
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 |
審理程序不公開 |
核發時間 |
1、4小時內先傳真
2、翌日補寄保護令 |
|
|
生效時間 |
自「核發」時起生效,亦即保護令作成時,而非送達時或確定時 |
自「核發」時起生效,亦即保護令作成時,而非送達時或確定時 |
自「核發」時起生效,亦即保護令作成時,而非送達時或確定時 |
有效期間 |
於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
於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
1年以下,失效前得聲請延長1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 |
※「急迫危險」之評估參考: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暫時保護令時,應考量被害人有無遭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或如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等情形。
【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手冊】:
1、加害人之暴力行為已對被害人造成身體或精神上之重大傷害。
2、當事人衝突之情形無緩和之跡象,如不立即隔離加害人,被害人或家庭成員有遭受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存在。
3、加害人經常利用器械或其他危險物品侵害被害人,致被害人有再度遭受侵害之虞。
4、加害人有連續施暴被害人,並有酗酒及施用藥物、毒品之習慣。
5、加害人以言詞、文字或其他方法恐嚇被害人不得報警或尋求協助。
6、被害人為12歲以下兒童、65歲以上之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缺乏保護自身安全能力,亦再度成為被害對象者。
7、其他如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壞情形。
民事保護令內容包括那些款項?有何不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民事保護令分為下列款項:
類型 |
說明 |
暫時 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
違反保護令罪 |
執行單位 |
限制令 |
禁止加害人再度施暴 |
R |
R |
R |
警察
機關 |
禁止接觸令 |
禁止加害人打電話、寫信或其他騷擾行為 |
R |
R |
R |
警察
機關 |
遷出令 |
命令加害人搬出住所 |
R |
R |
R |
警察
機關 |
遠離令 |
命令加害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
R |
R |
R |
警察
機關 |
暫時使用權 |
命令交出生活、工作及教育上必需用品 |
R |
R |
|
警察
機關 |
暫時監護令 |
暫時定子女的監護權 |
R |
R |
|
警察
機關 |
暫時探視令 |
規定加害人探視子女方式或禁止探視 |
|
R |
|
警察
機關 |
給付令 |
1.命加害人負擔租金、扶養費
2.命加害人負擔醫療、輔導等費用
3.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用 |
|
R |
|
法院 |
防治令 |
命加害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其他治療輔導 |
|
R |
R |
警察
機關 |
其他保護令 |
其他必要措施 |
R |
R |
|
警察
機關 |
那些親屬可以代當事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她(他)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都可以幫忙聲請。
當事人 |
聲請權人 |
*
成年人(未滿20歲)
* 經宣告禁治產之身心障礙者 |
*
法定代理人
* 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
*
本人,但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聲請 |
*
成年之身心障礙者、未經宣告禁治產者 |
*
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
*
本人 |
*
成年、難以委任代理人 |
*
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 |
※依據「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民事類.丙之第四點,所謂”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將斟酌被害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及當時處境而定。
哪些人屬於民事保護令的保護範圍?
民事保護令保護範圍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稱「家庭成員」:
1、配偶或前配偶:指的是夫妻或前夫、前妻關係。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前者指的是同居關係:後者指的是非親屬而以永久生活為目的的同住一家者(民法1123)。而法院認定是否有同居關係之參考要件:
(1) 共同生活時間之長短及其動機。
(2) 共同生活費多寡及其負擔。
(3) 性生活之次數及其頻繁之程度。
(4) 有無共同子女。
(5) 彼此間之互動關係及其他足以認定有一般夫妻生活之事實。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 現為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前(民國88年6月24日)所發生的家暴案件,可否聲請民事保護令?
保護令聲請涉及”不溯及既往”原則,故6月24日前受暴狀況無法成為聲請保護令之證據。但是,若當事人的受暴事件發生在6月24日以前,目前卻仍有受暴之虞,則可以聲請保護令。例如,若當事人已於半年前離家,加害人亦不知曉案主所在地,如此則不符合聲請保護令要件。若當事人雖已離家,但加害人仍持續不斷至娘家或以其他方式追蹤時,則可聲請。
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
聲請民事保護令具備之要件:
1、蒐證:由於民事保護令是期待法院限制他人的行動與權益,因此搜證仍是重要的關鍵。可以做為證據的資料包括:
(1) 受(處)理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
(2) 驗傷診斷證明書。
(3) 其他相關證據(證人、錄音、或某些求助証明等)。
2、填寫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保護令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1) 當事人只要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會在核發後,自動為當事人進行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程序。
(2) 不一定要使用制式書狀,只要書面資料記載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列之事項即可。
(3) 檢具證據與聲請書狀,至法院聲請:當事人可至自己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及暴力發生地等處法院聲請。是故,若當事人原本住在台中,逃到台北,則可以到台北地區管轄法院聲請。
*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書面聲請保護令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1、聲請人非被害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送達處所、公務所或事務所及與被害人之關係。
2、被害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送達處所。
3、相對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送達處所及與被害人之關係。
4、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
5、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6、供證明之或釋明之證據。
7、附件及其件數。
8、法院。
9、年、月、日。
那裡可以拿到保護令聲請書狀?
您可以到以下的地點索取聲請書狀:
1、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2、警察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
3、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或司法院網頁「便民服務專區/代撰書狀範例」(http://www.judicial.gov.tw)有提供聲請書狀格式,方便您選擇下載使用。
4、本隊網站家庭暴力防治項-檔案下載區。
不會寫保護令聲請書狀時,該怎麼辦?
如果您不會填寫聲請書狀,不知道應該提出什麼樣的證據資料給法院參考,或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不清楚,可以向各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請教。
聲請書狀上的保護令款項是不是勾選越多項越有利?
由於聲請核發的保護令款項愈多,法院就需要更多的時間來調查有沒有核發這些保護令的必要及相關證據,審理時間自然拉長;若發現沒有核發某一項保護令的必要,法院還是不會核發,可能反而更不容易達到快速拿到保護令保護自己的目的。因此,填寫聲請狀例稿時,應該依照實際需要審慎勾選想要得到的保護令款項,而不是每一項都選或選越多越好。例如被害人如果只希望相對人(加害人)不要再對被害人施暴,只要勾選第一款的保護令,法院自然就可以比較快速的處理。
法院所發保護令款項是否限於聲請人聲請的內容?
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容,不受聲請人聲請之拘束。換言之,法院可以核發聲請人所聲請之款項,也可以依職權核發聲請人未聲請之款項。一旦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容與聲請內容不符時,法院也不會在裁定書內就駁回部分予以說明(參見「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民事類.丙之第16、17點)。
聲請保護令需要付費嗎?保護令遭撤回時,能否退費?
保護令之付費規定如次:
1、 依據非訟事件法於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後,家暴案件保護令的聲請費用調升,從以往的135元調漲到1,000元。
2、 若聲請人陳述經濟狀況不佳者,可向社會局申請補助;由社工員(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法院服務處及社會局委外婦女機構)評估,認有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者,將由社會局補助。
3、 若有急迫危險情形,聲請人也可經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而依非訟事件法規定,這筆聲請費將由國庫支付,所以弱勢被害人仍然可以獲得協助,不會因為調漲聲請費而失去保護。
4、 民事保護令事件之聲請或抗告經撤回時,當事人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9條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聲請退還所繳程序或抗告費用1/2。
聲請保護令後,在保護令未核發前,可否要求撤回?
當事人可以撤回,但法官仍有權繼續審理;換言之,當事人撤回,並不影響保護令之審理。
除了聲請保護令外,是否有他管道也可以保護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
除了聲請民事保護令外,家庭暴力案件的刑事程序設計也可以達到保護被害人的功能。換言之,若被害人進行告訴,則檢察官或法院可以透過下列附帶命令,確保被害人的安全。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2)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3)禁止對被害人為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聯絡行為。
(4)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之事項。
一旦加害人違反上述命令,檢察官或法院得命撤銷原處分(如改為羈押)。另為適當處分,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羈押,審判中法院得命羈押之。
保護令審理及執行的救濟途徑為何?
保護令審理及執行的救濟途逕說明如下:
1、一經審理,保護令聲請被駁回時,當事人可在收到保護令10日內向原裁定法院提出抗告。
2、若當事人對法院所核發款項有意見(如:聲請5款,但法院僅核發3款),當事人可提出抗告。
3、若是在保護令核發後,情境有所變化(相對人的騷擾行為惡化),當事人也可以依據自己的利益向法院聲請變更、撤銷或延長。
(1) 撤銷: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失效前,因情況變更,不需保護令時,聲請法院撤銷保護令。
(2) 變更: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失效前,因情況變更,要求變更保護令內容、款項。
(3) 延長:在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保護令期限。延長期間1年以下,並以1次為限。
4、聲明異議: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對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內容有異議時,得於保護令失效前,向原核發法院聲明異議。原核發法院未撤銷、變更或停止執行前,仍繼續執行。
何謂『違反保護令罪』?那些狀況可以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1、違反保令罪:當加害人違反下列保護令裁定時,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此為公訴罪。
(1)禁制令: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2)禁止接觸令: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聯絡行為。
(3)遷出令:命遷出住居所,即使被同意相對人不遷出,也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4)遠離令: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即使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遠離,也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5)防治令: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2、若加害人違反上述裁定時:
(1)若為現行犯時,警察將即逮捕嫌疑人。若嫌疑人已離開現場,處理員警將即製作被害人筆錄、進行案件調查,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移送地檢署偵辦。
(2)若加害人有違反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時,警察機關應依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機關之通報,進行違反保護令罪案件之調查與偵辦。
3、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