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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作者:池文傑
目錄
永續森林-加拿大的一項允諾(加拿大森林永續經營之準則與指標)
在全球永續發展議題中,森林生態系是相當重要的一部份。而以林立國的加拿大擁有的森林面積將近全世界的10%,在全世界的林產貿易中更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其森林永續經營的管理決策與行動,不僅關係該國國計民生,亦對全球的經濟、社會及生態系統擁有巨大影響力。1993年,加拿大森林部長委員會(CCMF)與政府官員及科學家、來自各學術團體之專家、產業界、民間組織、原住民社會及諸多關心團體,進行廣泛的諮詢、協商及意見交換,希冀能確認、評估並報告加拿大人民希望維持並提升之森林價值,以履行加拿大森林永續經營之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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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C&I共有6項永續經營準則(表1),除包含傳統觀念(如木材價值)外,更跨越經濟的範疇,擴及環境、社會及原住民價值。每項永續準則再細分為數個要項,總共有22個要項,並從這些要項中,再找出83個指標,作為全國於達成永續發展,以及平衡環境、經濟及社會課題上進展的評估方針。雖然目前僅在某些方面有較為全面性的分析報告,如傳統木材經營、原木外銷價值、碳收支…等等,而其他部分則缺乏全國性及量化的資料,只能以定性描述或案例研究的方式進行瞭解,如基因多樣性、土壤及水的品質、非木材價值、公眾參與…等等,但是C&I的架構完整性是無庸置疑的,極具參考價值。
加拿大除了評估國內在森林永續經營方面的進展外,於國際上,亦擔當領導者的角色;1993年,於蒙特婁召開歐洲安全及合作議程的第一次會議,共有阿根廷、澳大利亞、加拿大、智利、中國、日本、韓國、墨西哥、紐西蘭、蘇俄、烏拉圭及美國等12國參加,針對所有的寒帶林及溫帶林的保育及永續經營進行合作,並發展各國專屬的C&I。
表1、加拿大森林永續經營的準則與指標(C&I)
準則 |
要項 |
指標 |
生物多樣性保育 |
生態系多樣性 |
各林型的分布歷史及覆蓋面積 |
各林型與齡級所佔比例及範圍 | ||
各保護區內林型之面積比例及代表性 | ||
森林生態系組成單元的分割及連結 | ||
物種多樣性 |
以之森林依存物種中,歸類為滅絕、受威脅、瀕絕、稀有或脆弱物種之數目及其與所有已知森林依存物種之比例 | |
特定物種及種群的族群數目及變遷 | ||
目前分布縮減為原範圍一小部份(50%)的森林依存物種 | ||
遺傳多樣性 |
商業性及瀕絕森林植群物種區內/區外遺傳保育策略之執行 | |
生態系狀況及生產力的維持與提昇 |
干擾及逆壓的影響 |
蟲害面積及嚴重性 |
病害面積及嚴重性 | ||
火災面積及嚴重性 | ||
污染物沉降比率 | ||
森林地區臭氧濃度 | ||
林冠透光度百分比分級 | ||
外來物種危害之面積及嚴重性 | ||
由氣溫計算之氣候變遷 | ||
生態系復原能力 |
林型與齡級的面積、比例與範圍 | |
天然更新及人工造林成功林地之比例 | ||
現存生物量 |
不同林型及齡級之平均年生長量 | |
指標物種(植群、鳥類、哺乳類及魚類)的出現頻率 | ||
土壤及水源保育 |
物理境因素 |
收穫伐採區發生嚴重土壤密實、移位、沖蝕、積水及有機物流失之比率 |
被轉換為非林地用途如都市開發之森林面積 | ||
以水化學及其混濁度所計量之水質 | ||
森林集水區溪流特性之趨勢及時序 | ||
水域動物相的分布與豐富度 | ||
政策與保護林因素 |
以水土保持為主要經營目的之森林面積 | |
訂有林道開闢集溪流攔截工程作業規範的森面積 | ||
保護區內不同林型之面積、比率及代表性 | ||
森林生態系對全球生態循環的貢獻 |
對全球碳收支的貢獻 |
指標1至指標9,為碳收支的關鍵因素,以碳的生立木或林木生物量(樹幹、枝葉、葉、根)評估森林的可利用材積,評估重點集中於森林在碳收支上的作用 |
林地之變更 |
永久變更為其他用途如都市發展之林地比率 | |
森林生態系半永久或暫時的增減如草原及農地 | ||
林業與二氧化碳性保育 |
石化燃料廢棄的排放 | |
林產物的碳收支 | ||
林業利用可更新資源為期能源的數量在總能量需求量中所佔比例 | ||
林業政策因素 |
加拿大生產及利用之木材製品再生率 | |
氣候變遷公約之參與 | ||
使用生物能源的經濟誘因 | ||
森林普查之進行 | ||
現行林業法規 | ||
對水文循環的貢獻 |
林地中水體的表面積 | |
森林對社會的多元化利益 |
生產能力 |
原木生產用地之分布與變遷 |
林產物年收穫量與永續性收穫量之比較 | ||
選定具經濟重要性之野生動物族群趨勢 | ||
選定具經濟重要性之野生動物的棲息地可利用性 | ||
經營與發展經費的支出 | ||
資源工業之競爭能力 |
淨收益 | |
全球市場佔有率的變動趨勢 | ||
林產物加工技術之研發經費 | ||
對全國之經濟貢獻 |
木材及非木材產業對國內總產值的貢獻 | |
森林相關行業之總僱用人數 | ||
森林非上市產物與服務之利用,包括維生目的之林地利用 | ||
非上市產物與服務之經濟價值 | ||
非木材價值 |
遊憩機會的可利用性及利用現況 | |
非木材利用相關活動之花費 | ||
森林遊憩組織及俱樂部的會員及費用 | ||
不同等級保護林之面積與比例 | ||
永續發展的社會責任 |
原住民固有及條約保障之權 |
森林計畫編訂及經營過程中對於明文規定之原住民固有與條約保障之權的考量及相關法定義務之履行 |
原住民部落在永續森林經營中的參與 |
原住民在森林經濟機會中的參與情形 | |
森林經營計畫中對於獨特或重要之原住民社會、文化或精神遺址的重視程度 | ||
在經濟及森林利用的多樣性上屬於重要林業單元的原住民部落數目 | ||
可滿足維生需求的林地面積 | ||
印地安保留地中編有綜合經營計畫的林地面積 | ||
森林社區的永續性 |
在經濟上為重要林業單元之社區數目 | |
地方性工業基礎之多樣性指數 | ||
社區等級森林利用之多樣性 | ||
肩負管理或共同經營責任之社區數目 | ||
公平有效的決策制定 |
設計決策制定過程時公共參與的程度 | |
決策制定過程中公共參與的程度 | ||
決策執行及森林永續經營進度監測過程中公共參與程度 | ||
掌握資訊的決策制定 |
林業研發及資訊上的投資 | |
社會教育的有效總支出 | ||
相互學習的機制及過程 | ||
國際林業上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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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保育行動著重在明星物種上,乃為了吸引民眾關注,以達到獲取經費及風潮帶動之功效,但是往往形成經費分配上的厚此薄彼,造成許多生物多樣性極高的棲地在缺乏明星物種下,而遭到漠視。生物多樣性包含基因多樣性、物種多樣性與生態系多樣性。保護基因多樣性及物種多樣性並不能純粹由物種觀點著手;在自然界中,物種各自扮演自己的角色,並與其他物種共存於同一環境中,因此保育生物多樣性應以其他物種及環境的整體為標的。保護棲地是保育生物多樣性的有效作為,但是在經費及人力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決定棲地保育的優先次序,卓實令人苦惱,而美國林務署推動生態分區分類(Ecoregions Classification)的經驗,可以作為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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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生態分區共有7層,由全球氣候區(Domain)開始,以下分次展開為大陸氣候區(Division)、地區(Province)、亞地區(Subregion)、景觀(Landscape)與土地單元(Land unit)。全球氣候區以全球為尺度,將具有相似緯度及氣候狀況之區域設為同一全球氣候區,全美國共分為4個全球氣候區:極地氣候區(Polar Domain)、潮濕溫帶氣候區(Humid Temperate
Domain)、乾燥氣候區(Dry Domain)與潮濕熱帶氣候區(Humid Tropical
Domain)。
大陸氣候區為全球氣候區的次級分類單元,是以洲(Continental)為尺度,相似的地區性氣候歸為同一個大陸氣候區,全美國共分為14個大陸氣候區;地區則為大陸氣候區的次級單元,以地區性(Regional)為尺度,全美國共區分為52個地區。全球氣候區、大陸氣候區與地區屬於高層次的分類,適用面積自數萬至數百萬平方英哩,除作大範圍進行模組化及取樣參考外,亦供研擬評估策略方案及國際計畫之基礎資訊。亞地區性又分為區域及亞區域,區域分類的描述項目包括有:位置概述、地形、岩石、土壤分類、主要或典型代表植被、代表性動物相、氣候、地表水特性、干擾程度與人文生態等,只要能表現出該區域的充足代表性資訊即可;亞區域的描述項目與區域的描述項目雷同,主要提供該亞區域的植被及環境因子的基礎資訊;地區與亞地區的製圖與描述,除了讓我們瞭解各地區或亞地區間的差異外,在不同機構或組織間溝通意見或進行合作上,亦提供相當助益。而持續進行中的景觀及土地單元的分類界定與狀況描述,將提供更多詳細資訊,有利於改善經營計畫之擬定。
美國生態分區分類是整合各種資訊所得之資料,鑑別出同質性高且範圍逐漸縮小的生態系,並採用層級架構,各層級間以巢狀連結方式加以聯繫,其應用範圍可涵蓋大區域的計畫評估到小區域的計畫執行,並可有效組織大區域的自然資源調查收集的資料,以利經營管理計畫的擬定以及分析經營成果的需求。
表2、美國生態單位的層級結構
計畫及分析尺度 |
生態單位 |
一般用途及功能 |
面積範圍 |
生態區 |
|
於廣大地區進行應模組化及取樣之參考,並作為研擬及評估策略方案以及國際計畫的基礎資料 |
面積大於104平方英哩 |
全球性的 |
Domain(全球氣候區) | ||
大陸性的 |
Division(大陸氣候區) | ||
地區性的 |
Province(地區) | ||
亞地區性的 |
Section(區域) |
政策性、多森林性、全州性及多機構性的整合分析與評估之基礎資訊 |
面積小於104平方英哩,大於10平方英哩 |
Subsection(亞區域) | |||
景觀 |
土地類型組合關係 |
作為森林、全區計畫及水域分析的基礎資料 |
面積小於104平方英哩,大於10平方英哩 |
土地單元 |
土地類型 |
提供經營管理地區的改善計畫研擬及分析的詳細資訊 |
面積小於10平方英哩 |
土地類型狀態 |
澳洲瀕危物種保育法將瀕危生態系之調查、指定、公告及保育列為重要立法目標,並設置瀕危物種科學委員會負責研究瀕絕生態群落;他們根據IUCN的保育等級分類,經修改後將受威脅的生態系區分為假定滅絕(Presumed Extinct)、嚴重瀕危(Critically
Endangered)、瀕危(Endangered)、易受傷害性(Vulnerable)、資料不足(Data Deficient)與危險性較低(Lower Risk)等六種保育等級;目前已定義出110個受威脅的生態系,其中有16個生態系嚴重瀕危,7個生態系瀕危,10個生態系亦受傷害,還有5個生態系資料不足;遭受嚴重威脅的生態系主要是特殊土壤涵養出的森林、林地與灌木林生態系以及濕地生態系。
澳洲瀕危物種保育法對於瀕危生態群聚的原則及定義如下:
一、生物群聚已經滅絕
二、生物群聚現今或持續遭受威脅下,可能導致滅絕,其情形包括有:
1、地理分布的大量減少
2、群聚結構的巨大改變
3、群聚中扮演重要角色之原生物種的消失或減少
4、侷限的地理分布;一旦發生頗具威脅性事件,可能導致群聚的快速消失
5、群聚的範圍發生改變,因此導致群聚結構產生變化。
我們可以發現在澳洲瀕危物種保育法下,不僅以生態系界限與範圍來定義或指定瀕危生態系,還包括群聚結構及其與環境間的相互關係;對生態系有明確科學性定義並能持續評估生態系的狀態,對於瀕危生態系的保育有莫大助益。
對保育生物多樣性而言,立法是重要的一步,早期的法律制定是基於生物多樣性為人類重要經濟資源,現今則顧及其它因素,如生物多樣性對於健康生態系的價值與物種的天生價值。
1969年以前,美國的野生動物政策相關法律,著重於狩獵種及遷移性的水鳥(表3);1969年通過國家環境政策法,將重點轉移至評估及保育所有的動、植物物種,法律導引聯邦政府發展出多樣的棲地評估法則及建立資料庫,並努力去瞭解經營生物環境的效果,以減少對棲地的負面經營衝擊。自1969年以來,一連串的聯邦法律制定以因應對棲地及其經營管理效果的瞭解,並引領所有的聯邦土地經營計劃及執行。
儘管現今美國已制定相當多的環境法律及規章,但仍無法阻止生物多樣性流失的腳步。
表3、部分美國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育之法律
類型 |
法律 |
通過時間 |
主要目的 |
保護基因資源 |
美國農業研究及市場法 |
1946 |
收集、保護及宣導對美國農業生產之重要遺傳基因物質。1990年基因資源擴至造林物種、動物、水生生物及微生物。 |
保護物種 |
蕾絲法 |
1900 |
禁止自國外或他州商業引入危害農業或原生動植物的野生動物,以保護農業、林業及美國野生動物資源。 |
聯邦有害野草法 |
1974 |
規範自國外或他州商業引入外來具有潛在傷害性的植物,避免傷害農業、自然的漁業及野生動物資源。 | |
非原生之水生有害生物的防治與控制法 |
1990 |
防止引入及散佈非原生之水生有害物種,包括植物、動物以及一切「活的生物物質」。 | |
遷移鳥類協議法 |
1918 |
履行與英國、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及蘇維埃聯邦達成之保護遷移鳥類棲地之協定,除設立禁獵期外,亦禁止獵捕鳥巢及卵,以保護遷移性候鳥。 | |
禿鷹保育法 |
1940 |
禁止獵捕或擁有美國禿鷹及金鷹以及牠們的鳥巢或其他部分。 | |
野鳥保護法 |
1992 |
限制引入外來鳥種並保護原生鳥種的野生族群,且減少對鳥類的殘忍行為。 | |
海洋哺乳動物保育法 |
1972 |
中止引入海洋哺乳類動物進入美國,限制埔獵美國海洋哺乳類動物,避免漁業造成海洋哺乳動物的意外死亡,維持海洋生態系的健康與穩定。 | |
瀕危物種法 |
1973 |
禁止或限制獲得瀕危或受威脅的物種,並保護物種生存所需之棲地環境,規範瀕危物種的貿易行為,評估瀕危或受威脅物種之相關計畫的影響,避免危及物種的永久生存。 | |
漁業資源保護及管理法 |
1976 |
將離岸3英哩內之海域定為領海,200英哩設為經濟海域,由各州及聯邦之相關機構共同訂定綜合性計畫,以保護及管理經濟海域之漁業資源,避免過漁及確保最大永續生產量。 | |
保護環境及生態系 |
國家公園服務法 |
1916 |
保護國家公園中之風景、自然與歷史物件、野生動物以及其他有利公眾之地區,禁止或限制於國家公園中漁獵,避免國家公園內部自然資源受外力威脅。 |
國家森林管理法 |
1976 |
對所有國有森林設立經營管理計畫,以保育植物及動物群聚的多樣性,緩和因木材砍伐造成生物多樣性的改變。 | |
國家海洋禁獵區系統 |
1972 |
指定海洋禁獵區,維持生態系統的結構及機能,保護及增加海洋資源。 | |
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區系統改善法 |
1997 |
1966年設立國家野生動物保護系統,以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後經修改設立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區的工作,以保護魚類、野生動物、植物及其棲地,維持生態系統的健康、完整性及多樣性為主。 | |
食物安全法 |
1985 |
施行保護保護區計畫,鼓勵農民自願移除農地中的邊緣土地,種植多年生之草本或木本植物,並維持10年以上。若履行契約,並能交換現金或其他商品。 | |
食物、農業、保育與貿易法 |
1990 |
施行濕地保護計畫,政府向農民購買濕地地權,以保護或復原濕地機能。 | |
內政稅務法規 |
1969 |
若私地擁有者能維持土地原貌,能保護植物或動物的生存自然棲地,將給與可觀之稅金減免,鼓勵私人土地擁有者能保護其土地。 | |
農業法案 |
1985 |
沼澤條款,若農民能維持濕地原貌且不轉作農業生產用途,將獲得聯邦經濟援助及穀物賠償金。 | |
其他法律 |
國家環境政策法 |
1969 |
所有可能影響生物多樣性之開發行為都必須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說明開發計畫對於環境可能的衝擊影響。 |
外交援助法 |
1962 |
有鑑於高生物多樣性之熱帶國家往往缺乏足夠經濟資源進行生物多樣性保育,美國遂決定透過外交援助,幫助其他國家保護生物多樣性及熱帶雨林。 |
歐洲聯盟棲地及物種保護公約,是歐洲聯盟之成員國為了保護自然棲地及野生動植物,在1992年5月簽署的自然保育公約。公約之主要工作是建立跨越歐盟各國之「自然2000」保護區網路,並防杜瀕絕物種受到獵捕、宰殺、傷害或干擾。
公約主要希冀能在考量經濟、社會、文化及地區性需要之前提下,設法維持或復育稀有棲地之分布及品質,力求長期確保稀有物種之族群及天然分布範圍,而達到維持生物多樣性之目標。
棲地及物種保護公約在歐洲地區,對於稀有或逐漸變為稀有的棲地類型,列出了必須特別保育的自然棲地,共計有168個類型(公約之附表1)。並將其中某些處境特別危急的棲地列為「優先保育」等級。所有的簽約國必需依照公約所設定之標準,彙編該國內具有公約指定之棲地類型或應保育物種之地區名錄,並應於1995年6月前將前述名錄送到公約之委員會。經各簽約國研商協議後公約之委員會將於1998年中完成整個歐盟棲地類型名錄之編撰。然後,所有簽約國必需在2004年以前,完成指定經協商同意之地區為特別保育區(Special Areas of
Conservation)。因為所有指定公告之特別保育區都是在棲地及物種保育上最重要的地區,所以對自然保育之實質幫助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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棲地及物種保護公約規定簽約國對指定之特別保育區應研訂適當的經營管理計畫,採取各種必要措施嚴防棲地之劣化或破壞。任何可能對保育區有影響之開發計畫均應事先詳加評估,除非有不可避免之緊急理由且無其他替代方案,否則不能進行開發。另外,對於列為「優先保育」等級之棲地則有更嚴格之限制。
以英國為例,其國內之特別保育區均係經過English Nature、Scottish Natural
Heritage及Countryside Council for
Wales等三個自然保育顧問團體與其共同組成的聯合自然保育委員會(Joint Nature Conservation
Committee, JNCC)等的建議評估後指定之。目前已指定約75個特別保育區,其中有22個是列為「優先保育」等級。
棲地及物種保護公約附表Ⅱ,共列出了歐洲的野生動植物計有632種必需指定特別保育區,其中特別將有絕滅危機之物種再列為「優先保育」等級。公約附表Ⅳ所列物種雖不需劃定特別保育區,但是物種本身卻是受到嚴格保護的。以上二類之物種均嚴禁任意捕捉、宰殺、干擾、破壞或買賣。附表Ⅴ則是所受威脅較小,在適當經營管制措施下可以進行永續性之利用者。
以英國為例,大約有40種物種列在附表Ⅱ,18種列在附表Ⅳ,12種列在附表Ⅴ。英國的聯合自然保育委員會也在1995年7月完成以上各物種之分布資料整理及分布圖描繪,供加強保育之參考。